(2016)川0623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超敏与被告蒲汝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敏,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蒲汝凯,张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2694号原告:张超敏。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勇,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仕福,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汝凯。被告:张清华。原告张超敏与被告四川辉跃建筑有限公司、蒲汝凯、张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张超敏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敏撤诉。案件受理费7962.00元,减半收取3981.00元,由原告张超敏负担。审判员 包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