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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郑国新盗窃一案刑事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03刑申14号郑国新:你因犯盗窃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莆刑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以盗窃罪定罪属定性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定罪量刑、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现对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经查,你与原审被告人张国军、同案人陈宗杰策划后,由你到仙游108汽车之家车行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闽B×××××的本田奥德赛小轿车,以张国军的照片冒名林辉办理了假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偷配一把闽B×××××本田奥德赛小轿车的车钥匙,之后将该车以80000元质押给被害人宋炜庭,实际骗取64000元。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又采用秘密手段盗取已经质押给被害人宋炜庭停放在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海天商务酒家里的车辆,价值227644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已在原审判决书中认证的各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你及原审被告人张国军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牵连犯的理论,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犯罪的犯罪形态。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是你犯罪的目的行为,在实现诈骗过程中又实施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方法行为,目的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方法行为成立盗窃罪,二者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关系,属刑法规定的牵连犯,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盗窃罪在量刑上要重于合同诈骗罪,故原判按盗窃罪对你、原审被告人张国军定罪处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你的申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原一、二审判决应予维持,请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