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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唐衡平与长沙市翔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衡平,长沙市翔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衡平,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长沙市翔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东路师家老屋B栋60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2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翔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支付申请人6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60元及执行费860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唐衡平领取执行款56868元,余欠款项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 兴 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