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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李金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986号罪犯李金良,男,汉族,1980年2月6日生,初中文化,天津市人,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阜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良犯运输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李金良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0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李金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金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梁 征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