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黄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柱,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仁怀市。2017年3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柱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元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柱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环球网咖”内的36号机位上网,见在37号机位上网的被害人杨某睡着了,就将杨某放在桌面上的一部价值3255元的苹果6S手机盗走。另查明:1.被告人曾因盗窃行为于2010年3月1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案发后,公安民警从追回本案被盗手机后发还被害人杨某。3.被告人黄柱于2017年3月11日到仁怀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4.被告人黄柱于2017年3月11日在仁怀市人民医院检查出患有肺结核。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病历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黄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柱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黄柱的认罪悔罪态度及被盗财物已返还失主的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柱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维德人民陪审员 杨元龙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