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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程琳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程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17号罪犯黄程琳,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0日作出(2008)怀中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程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95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程琳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8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程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黄程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黄程琳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程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得分165.6分。上次减刑缴纳罚没款三千元,本次减刑缴纳罚没款一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黄程琳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缴纳一定罚没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程琳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