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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煌玖与邱木伟、刘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煌玖,邱木伟,刘响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390号原告:刘煌玖,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邱木伟,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刘响明,男,汉族,上栗县人,住址上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煌玖与被告邱木伟、刘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煌玖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煌玖撤回对被告邱木伟、刘响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煌玖承担。审判员  龙用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