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煌玖与邱木伟、刘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煌玖,邱木伟,刘响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390号原告:刘煌玖,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邱木伟,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刘响明,男,汉族,上栗县人,住址上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煌玖与被告邱木伟、刘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煌玖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煌玖撤回对被告邱木伟、刘响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煌玖承担。审判员 龙用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