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薛延华与欧美英、侯建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延华,欧美英,侯建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404号原告:薛延华,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勇文,福建太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美英,女,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侯建铭,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后谷一路*号,现住南平市延平区。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蔡云龙,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延华被告欧美英、侯建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薛延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18.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起,被告欧美英以投资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数次向原告借款,借款总金额为433240元,其中56740元是没有借条的,其余借款有被告欧美英出具的6份借条证明。被告收到借款后,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仅偿还部分欠款,目前被告仍欠185000元债务未归还。在2016年12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年息30%,还款期限为2017年2月13日前,被告侯建铭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通过建行转账至被告欧美英账户,到了2017年2月14日原告就此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本金未果。我方认可被告尚欠18.5万元,其余借款均已清偿。原告确认被告偿还了212470元。借款该欠款债务发生在被告欧美英与被告侯建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庭审中查明,被告薛延华被告欧美英、侯建铭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原告薛延华主张的债权实际是民间标会款,原告对被告的该陈述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涉及民间标会款的纠纷不是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延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