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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曦与孙从群、许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曦,孙从群,许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794号原告:陈曦,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孙从群,男,1967年6月8日出生,住址不详。被告:许明利,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陈曦与被告孙从群、许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曦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陈曦负担。审判员  王淑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