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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艳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贵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36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艳贵,女,1981年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艳贵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苏058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艳贵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艳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艳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艳贵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艳贵撤回上诉。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江审判员 蒋 峻审判员 秦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