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小燕、胡卫廷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小燕,胡卫廷,张志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小燕,女,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卫廷,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姣,女,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磐安县。上诉人金小燕、胡卫廷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34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金小燕、胡卫廷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金华市婺城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住所地仍××为东阳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