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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云德、郑贞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德,郑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837号申请执行人杨云德,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郑贞娟,女,1962年6月6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杨云德与郑贞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贞娟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贞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郑贞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三、查封被执行人郑贞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