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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国超、冯春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王国超,冯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2530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赵术友。被执行人:王国超,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冯春花,女,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596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春花名下位于兴业银行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内银行账户存款175270.49元。审判员  瓮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