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长付与苏海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付,苏海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刘长付,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苏海然,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长付申请执行苏海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苏海然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苏海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苏海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61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苏海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原广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