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民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军、黄炎浩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军,黄炎浩,李慧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军,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娟,安徽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炎浩,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泳,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慧慧,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娟,安徽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军因与被上诉人黄炎浩、原审被告李慧慧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2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为2025元,由孙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德全审判员 王世如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