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朱向东、沈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向东,沈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刑初165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向东,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现住九江市开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田玮琅,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野,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现住九江市浔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向东、沈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向东及其辩护人田玮琅、被告人沈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9月,被告人朱向东、沈野在本市开发区动力机厂生活区的正国游戏室内了摆放了21台赌博机,盈利共计350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向东、沈野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沈野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朱向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向东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退清了赃款,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沈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9月,被告人朱向东、沈野在本市开发区动力机厂生活区的正国游戏室内摆放了打鱼、打鸟赌博机共四组八台16个操作单元、“金鲨银鲨”赌博机一组两台2个操作单元及三台“斗地主”赌博机共3个操作单元,供他人进行赌博。经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上述赌博机共计21台,该游戏室自开设至查获时共计盈利人民币35000元。2016年9月23日,民警根据线报在本市开发区动力机厂生活区正国游戏室内将被告人朱向东抓获;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沈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徐某、涂某、余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案发现场及赌博机照片、赌博机认定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朱向东、沈野的供述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朱向东、沈野案发后退缴了违法所得35000元,此项事实有扣押清单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九江市濂溪区、浔阳区社区矫正机构分别出具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朱向东、沈野可以进入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向东、被告人沈野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在店内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共计盈利3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向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向东、沈野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朱向东、沈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对被告人朱向东、沈野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和在所辖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可以对被告人朱向东、沈野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向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沈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朱向东、沈野所退的违法所得,由办案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美琴人民陪审员 罗永仙人民陪审员 胡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