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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梅长风与胡承华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长风,胡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梅长风,女,1959年6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胡承华,男,1969年7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梅长风与胡承华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白河民初字第009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219号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无华审判员  吴治衡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