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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黄珍梅与谢润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2017民特40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珍梅,谢润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特40号申请人:黄珍梅,住广东省廉江市。被申请人:谢润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指定代理人:谢水娇,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人黄珍梅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谢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珍梅称:其与被申请人谢润生是夫妻关系,谢润生于2016年2月2日发生事故,至今仍处于昏迷植物状态,所有生活无法自理,故其申请宣告谢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谢润生称:无答辩。指定代理人谢水娇称:申请人陈述情况属实。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珍梅与被申请人谢润生于2010年9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7月3日生育女儿谢某乙,2011年11月28日生育儿子谢某丙均。被申请人谢润生的父亲为谢某丁,已于2009年3月死亡;母亲为李某,为肢体××人(二级)。指定代理人谢水娇为被申请人谢润生的姐姐。2017年4月27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中大(精)鉴字第J201707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申请人谢润生患器质性精神障碍(器质性意识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谢润生被鉴定为患器质性精神障碍(器质性意识障碍),不能够辩认自已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谢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晓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