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任凯洗与张青山、任彬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凯洗,张青山,任彬,任凯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853号原告:任凯洗,又名任凯玺,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27日,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程玉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青山,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4日,住郸城县。被告:任彬,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0日,住郸城县。被告:任凯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4日,住郸城县。原告任凯洗诉被告张青山、任彬、任凯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任凯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凯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任凯洗负担。审判员 王新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