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终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嘉兴港区皖平建材经营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港区皖平建材经营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港区皖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染店桥村**组薛家滨**号。经营者:徐汉平,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752001-9。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上诉人嘉兴港区皖平建材经营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2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港区皖平建材经营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2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李美凤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君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