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4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某、方某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某,方某某,张某某,赵某甲,柳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959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1年11月17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方某某,女,生于1971年10月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1月10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赵某甲,女,生于1976年6月16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柳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21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方某某、张某某、赵某甲、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某、方某某、张某某、赵某甲、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审判员 刘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