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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刑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谢承光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承光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刑终51号原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被告人)谢承光,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于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大专文化,住汉滨区。系安康市鑫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1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承光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二月20日作出(2016)陕09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承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宣判后,被告人谢承光不服,提出上诉。嗣后,被告人谢承光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故对上诉人谢承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荣普审 判 员  张教辉代理审判员  朱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华茂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