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7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73年6月1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86年12月2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60年2月1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张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张某、张某某应支付陈某某1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张某某私下已给付申请人5000元,剩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张某某2017年6月底前履行完毕,现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0执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助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