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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丛庆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丛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1030号被执行人:杨丛庆,男,1984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杨丛庆犯抢夺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慈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丛庆应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杨丛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丛庆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2017年1月19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22日,本院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给被执行人,禁止被执行人支付高消费的行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丛庆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丛庆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卓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