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泉与叶关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泉,叶关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撰稿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民初1891号原告:李泉,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委托代理人:李文、李小虾,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叶关贤,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原告李泉与被告叶关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关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被告以现金方式陆续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于2016年7月7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承诺于2016年7月30日前分期归还全部借款,但截止至今,被告并未归还任何款项。现原告急需资金,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允原告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叶关贤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本人叶关贤与李泉是朋友关系,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本人以现金方式陆续共向李泉借款10万元整,现本人承诺于2016年7月30日前分期归还10万元借款”。因被告未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于2016年7月7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被告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共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且其承诺在2016年7月30日前还清借款。被告至今未依约向原告还款,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付),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叶关贤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泉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85元(原告李泉已预交),由被告叶关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ud4793fmydzfzwd56p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彭豫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速录员 周岁贤书记员 吴展锋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撰稿:彭豫梅校对:吴展锋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22日印制(共印8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