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墙微与石世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墙微,石世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墙微,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墙新华(墙微之父),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石世川,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墙微与被执行人石世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墙微并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22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