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315号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现居住地不详。被告郭某某。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6日、2015年11月14日,二被告在我处借款本金13000元,并出具两枚欠据。此款经索要,二被告未付。现诉至法���,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现我与被告刘某2无法联系,不能提供被告刘某2的确切住址。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无法提供被告刘某2确切地址,本院亦无法找到被告刘某2,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郑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