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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苏林海与栗伟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林海,栗伟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137号原告:苏林海,男,汉族,1999年10月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理人:苏要峰,男,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系原告苏林海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付春,漯河市郾城区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栗伟东,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舞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440592914(1-1)。负责人:王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斌,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林海诉被告栗伟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林海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林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林海撤回对被告栗伟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苏林海负担。审 判 员  叶亚奇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人民陪审员  程鹏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春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