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范丽婷与董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婷,董振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289号原告:范丽婷,女,1964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地王小区。被告:董振利,男,1959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钢都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丽婷诉被告董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董振利现住址不明,依照原告提供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送达应诉手续。本院拟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待找到本人后重新起诉。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丽婷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