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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晓明、李石煜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明,李石煜,李丹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40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明,男,1974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新郑市卷烟厂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石煜,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新郑市卷烟厂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丹,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明、李石煜、李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明、李石煜、李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9日至11月15日,被告人陈晓明、李石煜、李丹三人经预谋后,由李丹负责提供一台打鱼机(6个把位)和一台苹果机以及机器日常维护,陈晓明、李石煜负责提供场地和经营管理,在陈晓明、李石煜经营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街办事处金茂广场二楼兄弟台球厅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至案发共非法营利13170元。另查,被告人陈晓明、李石煜住所地县级司法机关评估意见认为二被告人均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晓明系初犯、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石煜系初犯、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丹系自首、有前科,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三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童某的证言,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社区调查评估表,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明、李石煜、李丹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晓明、李石煜、李丹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开设赌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晓明、李石煜、李丹均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分别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陈晓明、李石煜、李丹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石煜、李丹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陈晓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晓明、李石煜均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李丹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明、李石煜均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陈晓明、李石煜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晓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石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32日,应予以折抵。即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晓明、李石煜、李丹的作案工具捕鱼机一台,苹果机一台及人民币1326元,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赵梅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时晓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