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3060周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060号原告:周某,女,199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被告:常某,男,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原告周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