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2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中企达青年创业担保有限公司、陈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企达青年创业担保有限公司,陈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2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中企达青年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5号河川大厦第一座16C—1。法定代表人:刘惠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茹,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秋平,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企达青年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97305元及逾期还款滞纳金20604元,执行费10373.05元,合计828282.05元。并担负案件受理费12082元,公告费56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被退回。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有两辆小汽车均系外地牌照,已经委托当地法院查封。其中一辆苏B×××××奥德赛牌小汽车于2016年4月12日已经查封完毕。另一辆闽J×××××福克斯牌,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闻 娣审判员 张有利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