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洪伟雄与邵燕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洪伟雄,邵燕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1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号。负责人:李荣军,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洪伟雄,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邵燕琼,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洪伟雄、邵燕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297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洪伟雄、邵燕琼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洪伟雄、邵燕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军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定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