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陆凤莲与张文燕、闫俊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凤莲,张文燕,闫俊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557号原告:陆凤莲,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张文燕,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闫俊寿,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凤莲与被告张文燕、闫俊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陆凤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凤莲以张文燕、闫俊寿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陆凤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下:准许陆凤莲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陆凤莲负担。审判员 王德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宗玉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