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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成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克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999号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民族街。法定代表人朱克治,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俊杰,系原告员工。被告:成克磊,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成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暂时无法联系,待取得被告联系方式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羽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