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郑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3049号原告:赵某,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郑某,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守艳,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9日,被告郑某等人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无力偿还。2015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焦作市解放区某小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作价200000元向原告抵债。双方约定原告另交现金70000元,抵偿借款120000元,代垫税费10000元,待房屋交付占有、登记过户后结清房款。同时约定被告3个月内交付房屋、协助办理房产证。现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处分诉权,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据此,原告提起本次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虽于2015年6月1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买卖并非双方当事人签订此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诉争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仅应当理解为以买卖合同形式为借款关系提供的担保。原告已就其与被告等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其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在执行阶段得以部分实现。现原告主张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客观事实不符,故对原告的本次起诉,应当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秦立群代理审判员 史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春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