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恩江与杨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江,杨祥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537号原告:赵恩江,。被告:杨祥东,男。原告赵恩江与被告杨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赵恩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恩江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恩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恩江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