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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恩江与杨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江,杨祥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537号原告:赵恩江,。被告:杨祥东,男。原告赵恩江与被告杨祥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赵恩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恩江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恩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恩江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