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辖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晋中市牧青贸易有限公司与林超群、林超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超群,林超明,林昌华,林昌盛,晋中市牧青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邱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辖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超群,女,1979年10月1日生,加拿大国籍,中国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超明,女,1981年1月7日生,加拿大国籍,中国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昌华,男,1982年1月30日生,加拿大国籍,中国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昌盛,男,1982年12月21日生,加拿大国籍,中国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中市牧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赵乡李墕村。法定代表人:田小利。原审被告: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居委会环安路13号。法定代表人:林超群。原审被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环安路13号。法定代表人:林超群。原审被告:邱丽娟,女,汉族,1953年11月28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林超群、林超明、林昌华、林昌盛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3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属涉外案件,榆次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36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晋中市牧青贸易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10号司法解释中对涉外案件的级别管辖进行了明确规定,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低于200万元且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依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要求将本案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富生审判员 王 官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梦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