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与周达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周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荣柏霏,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鲁,男,该校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达,男,199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法定代理人:周士轻(系周达之父),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上诉人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周达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于2017年5月19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松成审 判 员 翟 勇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