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龚俊与邵纪烈、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荆州荷花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俊,邵纪烈,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荆州荷花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龚俊,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执行人邵纪烈,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执行人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纪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荆州荷花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俊与被执行人邵纪烈、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荆州荷花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被我院宣告破产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0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