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严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严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某法��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102民初313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尺八镇。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某,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湘雅路。负责人:周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梨子山。委托代理人:范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张某某97000元;二、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严某某20500元;三、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无其他争执。本案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张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