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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志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志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231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系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职工。被告:杨志位。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志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后仍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