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生弟与褚灵佳、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生弟,褚灵佳,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陈生弟,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褚灵佳,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褚灵佳,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生弟与被执行人褚灵佳、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1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褚灵佳、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清偿申请执行人陈生弟借款本金225318.11元。利息1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2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964元;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行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褚灵佳的银行存款342542.1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行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