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玛辉与罗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玛辉,罗光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22民初433号原告:黄玛辉,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被告:罗光宇,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原告黄玛辉与被告罗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玛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光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玛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光宇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909元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9日,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1909元,约定分18期全部清偿给原告,即每期还款1772.7元。被告借款后,到现在为止只偿还9000元给原告,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理由逃避还款。为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被告罗光宇未作答辩。被告罗光宇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玛辉与被告罗光宇是朋友关系。2016年6月29日,被告罗光宇向原告黄玛辉借款现金人民币31909元,被告罗光宇书立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载明:本人罗光宇于2016年6月29日向黄玛辉借取现金,大写:叁万壹仟玖佰零玖元整,小写:31909,承诺分18期还清本金,每期应还大写:壹仟柒佰柒拾贰元柒角,小写:1772.7,每期还款日为每月10日。被告借款后共归还了9000元给原告,剩余借款22909元经原告追讨,被告没有归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对原告起诉主张被告借款31909元,并提供了被告亲笔书立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原告确认被告借款后共返还了9000元给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290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光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罗光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借款本金22909元给原告黄玛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罗光宇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海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