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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邓应时与袁跃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应时,袁跃增,李艳超,田建林,周金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541号原告:邓应时,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凤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袁跃增,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革,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田建林,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第三人:周金凤,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第三人田建林之妻。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超,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邓应时与被告袁跃增、第三人田建林、周金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邓应时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应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应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20元,减半收取13560元,由原告邓应时负担。审 判 员  李 佳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人民陪审员  赵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洁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