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民初4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树利与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利,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3民初4517号原告:张树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景,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树利诉被告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树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贷款保证金10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开始,因原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贷款,按照银行的要求,原告个人贷款需有担保公司为原告贷款提供担保。随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由被告为原告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原告向被告交纳100万元的贷款保证金。现原告向银行贷款均已到期并已经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偿还完毕。但被告拒不将原告向其交纳的贷款保证金100万元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华瑞公司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张树利向华瑞公司交纳保证金100万元,华瑞公司同意为张树利的借款提供担保。2015年5月14日,张树利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签订编号为2015年丛中个投字001号个人贷款合同,张树利从该行贷款485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华瑞公司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华瑞公司对2015年丛中个投字001号个人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起两年。华瑞公司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签订个人贷款保证金质押合同,华瑞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提供保证金为2015年丛中个投字001号个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016年8月16日,张树利将贷款本息还清,华瑞公司拒不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双方争议成讼。本院认为,张树利向华瑞公司交纳保证金100万元,由华瑞公司为张树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贷款提供担保,在张树利将银行贷款本息还清后,华瑞公司占有张树利的100万元保证金没有依据,华瑞公司应当返还张树利100万元,故本院对张树利要求华瑞公司返还保证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树利保证金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小芳代理审判员 尹新琼人民陪审员 赵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