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与徐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徐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徐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徐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明,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明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1刑初95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齐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雨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