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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司丽鹏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483号被执行人司丽鹏,男,1992年7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司丽鹏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司丽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3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司丽鹏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书对司丽鹏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