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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罗红叶、罗鹏与隆回县桃洪镇紫溪村第三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 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红叶,罗鹏,隆回县桃洪镇紫溪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罗红叶,女,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罗鹏,男,汉族,1998年10月1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隆回县桃洪镇紫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紫溪村。申请执行人罗红叶、罗鹏与被执行人隆回县桃洪镇紫溪村第三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湘0524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由隆回县桃洪镇紫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支付罗红叶、罗鹏土地征收补偿款107700元。本案受��费1227元由隆回县桃洪镇紫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隆回县桃洪镇紫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罗红叶、罗鹏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红叶、罗鹏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4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欧阳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