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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1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牛付平与贾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付平,贾鑫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1执650号申请人:牛付平,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沁水县龙港镇人。被执行人:贾鑫鑫,男,汉族,1993年10月7日出生,沁水县十��乡人。申请人牛付平与被执行人贾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晋052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牛付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崔亮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贾鑫鑫:1、在银行暂无存款;2、暂无经营的企业及其它商业行为;3、暂无登记的车辆;4、暂无登记的房屋,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贾鑫鑫未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1执65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 荟执行员 常飞飞执行员 郭贵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